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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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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1-0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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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5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监

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概要描述】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5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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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

《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5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以下称监事会),并进行管理。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合法权益至上的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四)不干预经营原则。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五)及时报告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 人,由主席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和职工监事若干人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一。

从有关部门、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

从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代表担任监事的为派出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为职工监事,其身份均为兼职。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第七条  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职工监事应当是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企业在册员工。

企业负责人(包括其直系亲属)以及企业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九条  职工监事候选人须经企业党委(党组)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同意方可参加选举。

第十条 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企业不得因其履行监事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

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监事任期内到期的,企业应与职工监事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延长至任期结束。

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 年。其中,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职工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派(选)出的监事就任之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经市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监事会中的专职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子公司监事会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并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且离职不满 3年的企业、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以及履行公司章程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对企业负责人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对企业投融资、产权转让、对外担保、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重大法律诉讼等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七)指导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八)市国资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出资人的决定,维护出资人权益。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报告。

(三)认真撰写监事会工作报告,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的履职情况。

(四)监事会任期届满时及时向出资人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全面总结分析任期内监督成果和不足。

(五)根据出资人的要求,对征求意见事项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职工监事代表企业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职责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派驻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费用。

(三)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工作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与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对企业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列席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其他监事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主要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企业决定召开上述会议时,应事先通知监事会。上述会议决议或纪要应及时报送监事会。

(二)查阅资料。包括:企业基本资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企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听取汇报、召开会议。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调查研究。监事会应该到企业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也可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单位)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分类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重点监督和分类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对企业重大事项实施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六)利用审计结果监督。对企业的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意见;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建议市国资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监事会还可联合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或参考和利用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结果,增强监督合力。

(七)年度监督检查。每年对企业上年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报市国资委。

(八)其它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监事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但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前,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对交换意见的内容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对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撰写工作报告,报市国资委。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其他问题及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的相关事项等有关内容。

监事会工作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分析、评价要客观公正,恰如其分,意见、建议要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种类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报告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到任6个月内报送;

(二)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是监事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或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后形成的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在企业发生或者监事会发现企业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法、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应在相关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四)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上年度企业运作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后向市国资委提交的年度评价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要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要求在翌年4月底前提交。

监事会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

(三)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监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决议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将完善企业监事会监督成果运用机制:

(一)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

(二)在核定企业经营业绩、核销企业不良资产、核准企业经营利润等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

(三)对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整改意见,要求企业整改。

(四)定期听取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管理、纪律和考核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事会成员的任职培训和在岗培训,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监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业绩考核工作。

专职监事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适应岗位、履行职责、监督效果及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所需工作经费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管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管理层应当依法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从企业工作流程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一)企业应预先通知监事会成员参加或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确保监事会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企业的战略规划、资金预算、资本运作、财务会计,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有关情况和资料,要真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的;

(四)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未实行监事会外派制度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监事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未设立监事会只设有监事长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监事会工作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股监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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