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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4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
一、《通知》的亮点
1、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通知》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2、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通知》规定: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二、湖南省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规定
2022年9月28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1、明确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2、已开工的工程签订补充协议
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3、规范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内容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4、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如何划分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5、明确施工过程结算的责任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核对、确认。因发包方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因承包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视同承包方认可。
6、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
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对结算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
7、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编制要求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核后,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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